精神病丈夫铁锤击打杀死妻子 被法院强制医疗
人们都知道精神病人犯了刑事案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难道精神病人就可以继续危害他人安全吗?以前是,而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他们不再“无法无天”。你看,三十多岁的精神病人李强就被城固法院强制医疗了。
卧室杀死妻子
今年三十多岁的李强(化名)家在陕南,父亲是一个小包工头,家庭经济状况不错。父母就养了他这么一个宝贝儿子,对他疼爱有加,伴随着李强的长大,父母发现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父母带着他四处求医,曾先后到洋县精神病院、城固精神病院等地治疗,李强不犯病的时候还行,犯病后打人砸物时有发生,甚至纵火烧过自家的房屋和摩托车。
四处求医还是没有治好儿子的病,而一心指望着李强给他们李家延续香火的父母到处托人给他找媳妇,因为害怕对方打听得知儿子是精神病人,他们甚至带着儿子搬了好几次家。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强的父母最终给儿子找了个媳妇,很快李强就跟妻子过起了日子,还生了一个女儿,今年已经四岁了,一家人过得还算行,李强的父母看着孙女脸上也有了笑容,然而他们想不到悲剧却发生了。
2013 年6月26日,李强和父母驾车到他岳父家,将妻子黄娟(化名)和女儿接回家中,当晚11时许,李强因和黄娟在卧室发生争执,李强用家里的铁锤在其妻黄娟头部击打数下致黄娟当场死亡。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3年6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强制医疗以免继续伤人
李强被确诊是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是他周围的村民不愿意了,害怕李强哪天再伤害自己,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强制医疗。
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强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强强制医疗。遂作出以上判决。
在去年,精神病人触犯了刑法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使得这些精神病人周围的市民时刻担心哪天这个精神病人会伤害到自己。而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实施暴力行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强制医疗。在指定的医院内治疗,治疗的期限根据精神病人的康复状况而定。也就是说,对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照样是有应对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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